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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销售假药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4-03-30    来源: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杨永刚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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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近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销售假药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民事部分,双方在庭前达成协议,由李某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33000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经查,2022年6月份至2023年3月份期间,被告李某通过微信购进袋装“九龙中药丸”用于销售。2022年9月份,李某在明知上述“九龙中药丸”系假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的情况下,对外宣传“九龙中药丸”具有治疗腰腿疼痛的功效,后以每包6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获利,销售金额为3300元。经鉴定,被告人李某销售的“九龙中药丸”中含有双氯芬酸钠、保泰松、对乙酰氨基酚、地塞米松等成分。经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李某销售的“九龙中药丸”属于假药。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李某无销售资质,即面向社会不特定多数消费者销售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未依法经过药品注册和生产许可的“九龙中药丸”,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等合法权益,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是最大的民生。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对危害药品安全刑事责任案件的惩罚力度,对药品乱象重拳出击、重点治理,体现了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政策性导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销售假药的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刑事打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职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对其他违法者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


【作者】:杨永刚
【来源】: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